北京劳动局规定拒绝就业三次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2008年03月08日 11:18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今后,无故拒绝工作的“懒汉”将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金。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出现的问题,发布通知说明,本市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介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消其在本次失业期间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但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方面还透露,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由于单位原因应缴而未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补缴失业保险费。
企业干部(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和事业单位的女干部,50至54周岁期间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根据个人意愿,单位可以将职工档案存放到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可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将职工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由社保所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赵鹏)
【编辑: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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