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回归专栏:明清时期澳门葡人“自治”真相 香港中国通讯社十月二十六日消息:澳门回归专栏:明清时期澳门葡人「自治」真相 香港中通社记者 思良 葡萄牙人是通过贿赂收买广东海道官员获准在澳门经商的。自一五五三年之后,葡人逐渐在澳门聚居成村,开始长期居留。但是,直至中英鸦片战争前的近三百年间,居澳葡人居属「租客」的身份,尽管澳门葡人宣布「自治」,明清政府长期对澳门行使主权,依法实行管理,对当地葡人收取税赋。 自从葡萄牙人租用澳门之日起,明朝政府即采取了「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基本方针。明清两代政府根据澳门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订了许多具法律性质的章程和条例,责令居留澳门的葡人遵守。明代澳门由香山县衙管治,清代形成澳门由广州知府管理体制。明朝政府立碑《海道禁约》的约束澳葡行为;清朝澳门同知(官衔)用汉文和葡文再刻石《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为澳门葡人立下十二条法令,加强对澳门的全面管理。同时,数百年来多位封疆大吏巡视澳门,体现了明清以来中国政府对澳门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主权管理。先后出任澳门同知的印光任、张汝霖两人合著的《澳门纪略》,详尽记载了明清对澳门的有效管治。 在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全面管治的前提下,明清政府也允许居澳葡萄牙人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居留在澳门的葡人初期由果阿(葡萄牙总督)派出的行政长官管理,但并没有建立机构,自公元一五六零年后才逐渐形成在澳门的「自治」机构。葡人的「自治」机构几经变革,于十七世纪初形成了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事会和由葡萄牙总督任命的兵头(总督)并存的体制,并持续了二百年之久。 葡人的「自治」机构具有行政、军事、经济和宗教等管理职能。初期,澳门的「自治」机构主要由葡萄牙总督或葡国政府任命,其成员主要由总督、大法官和主教三人组成,偶尔也会通过选举产生。 总督是澳门葡人「自治」机构的首脑,独揽军政大权。因为初期由葡萄牙总督委派时大多由派赴中国的舰队司令兼任,因此又叫「兵头」。大法官执掌司法大权,另有两名法官协助他工作,此外还有检察官。 议事会是葡人「自治」机构中权力很大的组织,于一五八六年正式成立。总督、法官三人、检察官和主教都是议事会的当然成员。负责财税和贸易的理事官,则列席议事会。 澳门葡人「自治」机构的建立及对澳门的「自治」有关事项,并非都事先征得明清政府官员的同意,而是葡人企图「将生米煮成熟饭」,再设法得到中国方面的默许或认可。如葡人在建立其「自治」机构时,将其在澳门的居留地视为葡萄牙城市并由葡萄牙总督任命葡澳总督等,实际上都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明朝政府后来对于葡人的越权行为有所察觉,采取了一些监督和限制措施。对于葡人一些明显超越自治权限、严重有违中国法律的活动,也予以驳回或废除。 在鸦片战争之前,居澳门葡人基本上是服从中国政府的管治的。这也是葡萄牙人在澳门「自治」机构得以存在,葡萄牙人得以租居澳门近三百年的一个重要原因。直至鸦片战争以后,葡萄牙才正式进行对澳门的非法占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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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