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群众力量
文/冯雪梅
集体的力量既然能强大到足以毁掉法律与规章,也一定能将个人的利益、尊严轻而易举地碾碎,就像一头大象踩死一只小蚂蚁一样。
北京正在进行交通治理,记者在街头采访中看到,车辆违章了,不管是公车、私家车还是出租车,大都老老实实认罚,惟有公交车例外。交警刚把车拦住,违章司机还没说话,乘客先不干了,吵吵嚷嚷地开始责骂警察。
他们明知车辆违章,司机应受到相应处罚,可就是要理直气壮地同警察争论,最终的结果是无理变有理,公交车理直气壮地违章。
同样的违章行为,为什么对公交车处罚起来就那么难?为什么一个人不敢抗法,众人就敢?这恐怕就是群众的力量。公交车上的乘客肯定清楚,司机违章在先,才导致警察的处罚,由此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即便要抱怨,也该怪司机,但他们偏偏纵容司机转而抱怨警察。这时候,要求通行、节约时间的集体目标高过了遵守交规的准则。乘客们不惜袒护违章者。
这种可怕不仅仅在于"众口铄金"、"人多力量大",更在于集体有意识、无意识的越轨行为。有些事情,明知不可为,却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毫无顾忌为之。因为在集体的海洋中,个人被淹没,每一个人都无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承担责任的是"集体"--人们已经太熟悉法不责众这个词。
我记得大约在一年半以前,曾发生过一起因公交车乘客集体违法行为而导致一名妇女死亡的事件。那位叫李腊英的妇女,因为突然横穿马路,致使公交车急刹车,车上数名乘客摔倒,其中一位拎着蛋糕的乘客一屁股坐在蛋糕上。乘客要求司机赔偿,司机转而指责李腊英。最后,一群人下车将李腊英硬拉上车,看守在一个靠窗的位置。车子驶出几公里后,李腊英跳车身亡。
两件事中,集体都有着共同的目标或利益。公交车违章事件中,乘客要求车辆通行,以节约时间;李腊英事件中,乘客要求赔偿因急刹车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这种集体利益的共同诉求下,个人利益成为牺牲品,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个人不能为、不敢为之事,在集体的声势浩大中无所不为。集体的利益和诉求,一旦越出正常轨道,就像一辆脱轨的列车,很难再上正轨。我们大家都该知道,这辆脱轨的"列车"潜在着怎样的危险。
有时候,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是正确意见,多数人的利益未必就是合法利益。当众多人联合起来投票让某一个无辜者下岗时;当许多人拳脚相加在街头暴打小偷时;当大多数人的利益"合理"地覆盖个人的正当权利时,集体的力量实际上就变成了集体暴力。
每一个人,都渴望融入集体之中;而每一个守法的个体,才能构成共同的守法集体。在这一时刻,集体利益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就是另一时刻孤立无助的少数人。所以,今天你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也就是明天众人对你自己利益的尊重。同样,你对法律的维护,也就是你自己权利得到保障的根本。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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