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乐队认为其经纪公司天中文化没有履行合约的规定而起诉。近日,零点乐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撤回了自己的起诉,法院认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准予其撤回了起诉。
零点乐队在起诉书中称,天中文化公司是一个演艺传媒公司,周晓鸥等五人组成的零点乐队于2001年7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合约》与《唱片合约》,委托该公司代理零点乐队的演艺及唱片发行,约定在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共3年的期限内,零点乐队只可单独为天中文化提供唱歌录音及有关服务,天中文化将按在中国大陆所售每张CD及卡带1元付给零点乐队。零点乐队表示,天中文化公司没有履行合约的规定,从未按照约定提交过列明唱片销售资料及费用收支情况的版税结算表,只是在2003年10月出版发行“越来越”精彩特别版时付给过3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零点乐队根本不知道天中文化唱片的发行销售情况,只是在2006年9月分无意中发现天中文化发行的一个宣传页上载明,天中文化共发行零点乐队的唱片6张,除去“越来越”至外,其他的均为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为什么撤回起诉,零点乐队没有表示理由。法院认为其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遂准予其撤回了起诉。(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