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代言,影视明星陆毅及其委托的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电动车(以下简称新日公司)诉至法院。昨天(17日),北京密云法院一审判决陆毅及中乾公司违约,二被告被判连带向新日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返还已付酬金37万元。
新日公司称,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与中乾公司、陆毅签订了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作销售宣传广告。因在解除合同等问题上,三方未达成共识,新日公司将陆毅及中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三者所签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共计120万。
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新日公司支付最后一笔代言费及第一笔代言费的滞纳金等共计68.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陆毅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违反了与新日公司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的反诉要求,法院认定,新日公司应向其支付第一笔代言费的滞纳金20.52万元。
据此,陆毅及中乾公司被判连带赔偿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元、并返还新日公司已付未履行部分的酬金37万元;新日公司给付被告陆毅逾期付款滞纳金20.52万元。(吕佳瑜 通讯员徐征征 赵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