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律师谈凤铝告篮协案:行政复议是先决条件
2008年09月24日 09:15 来源:新快报 发表评论
我认为,事件焦点在于CBA升级最终依据是什么?程序如何?这些依据、程序有没有“投票公决”这一项?这是一个基准,而且这些均需要CBA的成员队知晓并有章可循,也不能朝令夕改。
就算是有“投票公决”这一项,也要有明确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什么事投?什么时候投?怎么投?投什么?再说,竞技体育如果说要靠“投票公决”,不是以成绩来说话,那这是CBA职业化的倒退。
至于解决方式,凤铝俱乐部律师团说得很有道理,诉讼是最后一道程序。行政诉讼之前是要进行行政复议。这是先决条件。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最后复议结果是支持诉讼目的,那就不用启用行政诉讼;如果不支持,那才考虑启用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排除中国篮协会出现工作作风的改变,或者是对本次事件的反思等等。如果是有的话,那表明这是中国篮协工作的一种进步。
还有,我很赞同凤铝俱乐部律师团对诉讼目的的认识。无论如何,这次维权至少是对中国篮球职业化进程一种促进,对中国篮球职业联赛也是一种有益的促进。同时,凤铝俱乐部这样敢于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林律师口述/刘勇整理)
【编辑: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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