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2日电 绿营提出特别费、机要费除罪化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引发讨论,蓝营版本12日出炉,但未列入机要费、机密费,除罪期限暂定为2007年1月1日前。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表示,党版仅是对民进党团版本提出意见表达,在仍未获得党内共识前,不同意径付二读。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民进党团9日提案增订“会计法”相关条例,明订将今31日前已完成核销相关费用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除罪,并予以法制化,希望于20日前三读,被视为替陈水扁所涉机要费解套。
林益世说,党版已送议事处,但因为智库认为草案不够周延,仍有意见,因此,草案虽然已送出去,但未来将以修正动议方式增减文字。
林益世指出,国民党团版本不同意将机要费列入特别费范围,与民进党团版本相比,删除“机要费、机密费”适用本法。另外,民进党团版本希望今年31日前为除罪期限,国民党团版本则将除罪期限定为2007年1月1日前。
他说,有关除罪期限,虽然草案上是2007年1月1日前,但智库认为应以“行政院”公布特别费全部须用收据或发票核销的那一天,作为除罪期限。
林益世表示,已向“立法院长”王金平报告此案,王金平也认为国民党团应提出党版,与民进党团版本并案处理,并应经充分讨论。
林益世指出,虽然党版内容还会有变,但基于对民进党团版本提出意见表达,党团还是先提初步草案。
国民党团版本增订“会计法”相关条文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构)依法编列之特别费、办公费、研究费、民意代表助理费、出境考察费、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费、村(里)长事务补助费、及其它相类似经费之使用范围、报支、核销、程序及其它相关事项之处理,‘中央主计机关’订定明确作业规定,并自08年6月1日起实施”。
同条草案明订,于07年1月1日以前,已持用任何单据或其它凭证办理第一项费用之报支、核销及有关会计程序之各该机关(构)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等及其它相关之人员,均不得再行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者,不罚。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