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9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指出,民进党和陈水扁宛如政治变色龙,政治性的司法动作娴熟而训练有素,自保的行为也是有条不紊、毫不含糊。
社论说,台北法院重判台湾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十年徒刑。合议庭认为,叶将扁家洗钱情资分两次向陈水扁报告并为资料交付,图利陈水扁家族获取财产上不法利益,触犯图利罪,另并有泄密、隐匿公文及伪造文书等数罪并发,故处以重刑。
表面上看,本案纯粹涉及刑事法律罪名,背后却是建筑在极其重要的“宪法”解释之上,寓有可供咀嚼的启示在内。
社论认为,法院认定叶盛茂第一次向陈水扁泄露泽西岛金融情报中心提供的吴景茂账户资料,时间正在吴淑珍涉及诈领机要费于2006年间被起诉的一个月后。当时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追诉吴淑珍诈领机要费,认定陈水扁为共犯,只因享有“刑事豁免权”,乃未列为同案被告。
当时民进党的“立委”于2006年12月14日声请“释宪”,主张“刑事豁免权”绝对、终生,而且可以泽荫妻子,不受追诉。
而正是因为“大法官”始终确认“刑事豁免权”是相对的,卸任之后即不容复行主张,才会形成法院认定叶盛茂告知陈水扁泽西岛及艾格蒙洗钱情资是图利陈水扁家族的有罪判决。试想:如果陈水扁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在任时无论如何贪污,乃至杀人放火,于卸任后也不受追诉,又哪有追究“调查局长”于陈水扁任内向其报告任何情资罪责的余地。
社论表示,民进党“立委”在野时,主张“豁免特权”应该缩限,到了执政时却主张“豁免特权”应该无限扩张,立场宛如政治变色龙,煞是可观。而叶盛茂于2006年12月5日向陈水扁通风报信,民进党“立委”就在同年12月14日递出“释宪”声请;陈水扁自己则于“立委”声请失败之同日,亦即2007年1月25日应为重新声请,可见政治性的司法动作如何娴熟而训练有素,形势间不容发,自保的行为也是有条不紊、毫不含糊。
社论最后指出,“宪政法治”,能在法院的裁判之中,彰显其控制统治者滥用职务权力,使之终有接受法令制裁的机会。唯其如此,领导人的誓词也才真正能够具有庄严的拘束意义,不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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