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日新华社报道,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5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三鹿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截至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另有媒体报道,三鹿已与代理商达成初步协议,将部分代理商的债务剥离于法律意义的债务清偿之外,先行赔付。据称这一协议已引起三鹿职工的不满。(12月25日《法制晚报》)
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善后工作中,我们不难看出三鹿经销商、三鹿职工以及相关利益人的种种焦虑。从一些迹象来分析,“三鹿”铁定要破产,资不抵债之下,各种债务的清偿顺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保障。这其中,作为企业的“三鹿”与其职工之间,作为债务人的“三鹿”与其债权人之间,职工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都有利益纠葛缠绕,可谓“剪不断,理还乱”。为避免暗箱操作,实现公正、公平清偿,尽快让三鹿进入破产程序应是务实而正确的选择。
自“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来,呼吁司法介入的声音就从未停歇。作为社会的减震器,司法的独立裁判可以在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树立起一道缓冲墙,通过第三方的裁判来避免矛盾积聚,裂痕扩大。司法本身也肩负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作为非讼案件的破产程序在其价值上,同样应作如是观。
三鹿破产案进入法院审理还意味着“三聚氰氨门”的善后工作正在进入程序性的转折———从当初的“政府主导型”转换为时下的“司法主导型”。作为地方政府———无论是省一级,还是地市一级———都应该对司法在三鹿破产案中能够有所作为抱有期待,并放手让当值法官依法律决断。
一个契机是,经过12年砥砺方得颁行的《企业破产法》在传统的“清算组”之外,新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多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清算组”既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又带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一个金融业内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当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清算组进驻后一直清算了8年也没有算清,直到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都已经废止(新法出台),海南发展银行仍未完成破产。而一个由司法机关所主导,重视债权人自治,并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化人士来处理的破产程序,相对来说更能保证公正、公平、高效。
鉴于以往的经验,三鹿破产案实可依循新法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指定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拥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的专业服务者,管理人将始终在债权人的监管之下进行工作。《企业破产法》还赋予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之权。在这个过程中,与破产相关的信息自会通过破产程序及时披露出来,确保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如果司法机关能排除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各种不当干扰,依法独立裁判,顺应法治潮流而动,那么,此事将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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