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官员问责别成了“走过场”
2008年12月15日 03:1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4年前,劣质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暴发,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问责官员重获要职。其中,阜阳市原市长刘庆强调任安徽环保局局长。被撤职的阜阳市工商局分管市场监管的原副局长杨伟,调任安徽的一个地级市工商局担任副局长。被责令辞职的阜阳市卫生局分管食品卫生的原副局长丁丽玲,调到阜阳另一家市直机关任副局长。(12月14日《新城快报》)
笔者有一种担心,官员问责制度最终会不会变成一种“走过场”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笔者以为,这一条应该细化,明确规定视相关问责事件中该官员的责任大小,分别确定复出年限及级别。
事实上,在相关问责事件中,各被问责官员的责任大小不可能完全一样。有的官员只是刚调到任上,问题常常是前任积累下来,突然爆发了;有的官员则可能是官僚作风,不作为;有的官员更可能为欺下瞒上,玩忽职守。事件发生时,因为要负领导责任,相关官员同时被问责是合理的。但是,在复出问题上同样对待,似乎不妥。对一些行为特别恶劣的官员,应终身不得复用。
如果被问责官员最后基本都能异地当官,级别待遇也不变,那官员问责制最后还能余下多少警示效用呢?
□乐毅(湖南 市民)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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