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轮奸14岁少女并强迫卖淫 河南一团伙5人受审
2008年09月11日 15: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9月11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对一起5人团伙涉嫌诱骗轮奸在校14岁女生强迫到夜总会“坐台”、卖淫和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5名被告人中,3人犯罪时未成年,1人为在校生,1人在缓刑考验期内。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3月21日下午,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韩飞与被告人李强、张龙、王超及14岁的在校女生丽丽在三门峡市大岭路一网吧门口,将年仅14岁的女生秀秀诱骗至陕州公园内,强迫其随张龙、丽丽到一家夜总会“坐台”,为防止秀秀与外界联系,在韩飞的指使下,李强和张龙以借用为名将秀秀的手机拿走交给韩飞。之后,韩飞、李强、王超离开夜总会,并约了在校男生韩东,到开发区一招待所开了房间。当晚23时许,李强、张龙将秀秀带至所开房间,为迫使秀秀能做大台(卖淫)挣钱,在韩飞的教唆下,李强、张龙与韩东、王超一起强行轮流将秀秀奸污。除此之外,200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李强、王超还参与了对一名学生实施殴打报复,李强用砖头将与报复对象同行的一人打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张龙、韩东、王超在韩飞的教唆下,强行与秀秀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王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强、王超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飞、李强、韩东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柯予新 张雯霞 张传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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