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开审诈骗抗震救灾款案 超市老板判五年
2008年07月08日 09: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抗震救灾款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5月14日,眉山市东坡区“有家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刘波,在未经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抗震救灾的名义在“有家超市”门口设立募捐点,并安排超市员工接受市民捐赠,将每天募集所得的现金清点后,交超市的出纳或会计放入保险柜内。直到5月18日,该募捐点被公安机关发现无合法手续,依法予以取缔后,已募集善款11366.2元。该募捐点被取缔后,刘波将群众及超市所捐赠的矿泉水、方便面等物品分别捐至眉山救助站及仁寿县大华镇、丹棱县双桥镇等地,却将群众捐赠的衣物运至垃圾场丢弃。刘波不但未将募集的善款如数上交或捐往灾区,反而将其中9000余元用于支付该超市在地震发生前所欠的货款。
案发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刘波,其涉案现金1.1万余元也被全部追回。(作者:记者 聂敏宁 通讯员 龚晓玲)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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