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88号)要求,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社会性募捐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向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四川省慈善总会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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