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国企经理侵吞骗取公款132万一审被判15年
2008年04月15日 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14日)就黔西南州南海综合贸易公司(国营企业)原经理施传安侵吞骗取公款132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同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2万元。
被告人施传安系云南省富源县人,1990年10月起任黔西南州南海综合贸易公司经理,1991年10月兼任黔西南州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正县级),1999年10月退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传安利用任黔西南州南海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的方法贪污公款人民币合计132万元。其中,1996年3月,施传安虚构南海公司向广东邝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伪造邝某收到还款收据一张,骗取公款6万元占为己有。同年10月,施传安编造南海公司出资90万元购买该公司与邝某合营的贞丰小屯冶炼厂的虚假事实,伪造邝某收到南海公司90万元的收据,骗取公款90万元。施传安指使南海公司下属企业金桔酒店出纳员许某从金桔酒店的存款中提出公款10万元占为己有。同年12月,施传安伪造一份邝某收到转让款26万元的收据,骗取南海公司26万元非法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传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黔西南州南海公司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伪造收据骗取公款的方法,非法占有、侵吞公款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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