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成金条图案 军报记者索赔65万余元
2008年02月18日 1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因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制作成金条,近日,著作权人袁先生将北京国道黄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博物馆、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6289元。
据悉,原告袁先生是《解放军报》社主任记者,他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1月,原告在2007年7月27日出版的《解放军报》第四版一则名为“铸我军魂 扬我军威——中国人民解放军80周年纪念金条”的图片广告中,发现其中一根金条产品在显著位置雕刻的海陆空三军战士的图案,而这正是由原告拍摄的一幅摄影作品。原告随后按照该广告的提示联系到第一被告,并在第一被告的直销部发现第一被告正在销售该套金条产品。三军战士位于金条图案的最前部,占据了该图案的显著位置。从该金条附带的《监制证书》来看,该套金条由本案第二被告监制,第一被告负责全国总发行,第三被告制作。
原告认为,该摄影作品由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本案中所涉的使用方法是一种纯商业的营利性使用,故在使用该摄影作品时应事先征得原告的许可,为原告署名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同时,如果需要修改亦应取得原告的同意,否则即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但被告在明知该产品并非其所有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经浮雕处理后使用于该金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宣传和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各项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案正在审理中。(作者:秦齐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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