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残币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南昌市民邓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铁路八村分理处拒绝为其兑换残缺人民币。
邓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12月7日下午,他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铁路八村分理处要求兑换一张2005年版,面值10元的残缺人民币。该行的工作人员拒绝为他兑换,并对他说,这张残缺的人民币不能兑换,因为该残缺人民币该银行也无法使用,并劝他去规模较大的分行兑换。
邓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查阅相关法规后得知,银行有义务兑换残缺的人民币。12月10日,邓先生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工商银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铁路八村分理处,2008年1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将于3月27日开庭。
工商银行南昌市站前路支行铁路八村分理处的杨主任向记者表示,这件事情已经过去40多天,具体的细节已记不清楚,并称银行的监控资料只保存一个月,邓先生来兑换残缺人民币那天的监控资料已经被删除。杨主任还表示,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有一定的标准,残缺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兑换,并称由于该分行的规模比较小,对于人民币的残缺程度很难界定,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劝顾客到较大的分行进行兑换。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说,按照2004年起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杨律师还说,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和“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照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记者 刘礼明 实习生 黄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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