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女孩小月(化名)在一次翻墙到万泉寺公园游玩时被一条大型犬咬成重伤。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园管理方赔偿小月4万余元损失。
去年10月7日,小月和一个小伙伴一起翻墙进入万泉寺公园,结果被公园饲养的一条大型犬咬伤。小月头颈和全身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开放性外伤、失血性休克、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重伤。小月为此住院治疗了34天。
事发后,公园的管理单位支付了小月的住院费和出院后复查的费用,但拒绝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小月的母亲认为,此事不仅给孩子的身体功能造成残疾,而且损坏了孩子外貌,对她的精神、情绪、正常学习和今后的健康成长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于是她将公园管理方和狗的主人李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开庭时,公园管理方辩称,万泉寺公园停业关闭已久,用围墙与外部隔开,大门紧锁并且派专人看护,已尽到了安保义务。小月擅自翻墙进入已关闭停业的公园内玩耍,被狗咬伤,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责任。狗主人李某称狗是公园指派他养的,而且狗咬人的时候他正好休息,不在现场。
法院认为,万泉寺公园违反养犬规定饲养的大型犬在公园内将小月咬伤,公园的管理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月在事发时未满10周岁,她翻墙进入未对外开放的公园,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适当减轻公园管理方的民事责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而李某与公园管理方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