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母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母亲出资14.6万给儿子买房,儿子房子的动迁费归母亲所有,结果儿子未履约
一纸家庭协议引发连串母子官司
考虑到儿子家房子窄小破旧,八旬母亲拿出动迁房子的所有补偿金,帮儿子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但同时要求儿子所住的那套小房子一旦动拆迁,其动拆迁费要归她所有。
等她去世后,那笔钱再由6个儿女平分。不料,这样一份出于善意的家庭内部协议却引发了一连串的官司:先是母亲告儿子,后来儿子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告起了母亲。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亲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
事发:协议约定母亲出资为儿买房
今年80岁的张兰秀(化名)原先在西岗区有一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约为46平方米。2003年6月,该处公有住房拆迁,张兰秀得到近14.6万元的补偿金。同年8月,张兰秀与其六个儿女共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由于考虑到二儿子高胜利(化名)在民主广场附近的房子过于窄小破旧,其三口之家无法居住,因此,在全家人协商后且高胜利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张兰秀决定用她得到的动迁费帮二儿子高胜利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并把房子产权过户到高胜利名下,但她要终生享受此房的居住权与使用权。另外,高胜利在民主广场附近的那套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小房子一旦动拆迁,补偿金要归张兰秀所有,等老人去世后,再由6个儿女平分。
协议签订之后,张兰秀就出资14.6万元,购买了甘井子区的一套房子,与二儿子高胜利共同居住,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到高胜利名下。
变故:儿子未履约引发母子官司
2005年,高胜利位于民主广场附近的那套使用权房屋被拆迁,他领取了补偿金近86000元,但一直未按照协议,将这笔钱交给其母亲张兰秀。同年11月,张兰秀将儿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高胜利履行协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高胜利的妻子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她认为那份协议未经她本人同意,她也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后来,张兰秀提出撤诉。
一段时间之后,张兰秀再次起诉,这次她请求判决确认那份协议无效,但高胜利要返还因该协议而取得的14.6万元。对此,高胜利辩称,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那份协议无效,高胜利限期一次性返还其母亲张兰秀购房投资款14.6万元。高胜利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法院:协议无效儿子返回14.6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兰秀与高胜利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因为,张兰秀与高胜利以及其他子女共同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对高胜利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事实上,高胜利的妻子并未在协议上签字,事后又没有被追认,因此,该协议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高胜利现居住的房屋是张兰秀为履行那份协议而出资购买的,并按协议将该房屋登记到高胜利名下。该房屋的购房款应当认为是高胜利因与张兰秀签订协议而取得的财产。既然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协议所取得的那笔财产也应返还。
因此,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高胜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记者 曲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