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福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罗福炎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间,利用任连城县莒溪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将与连城县莒溪供销社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沈某、江某等9人虚假上报至连城县供销社再就业服务中心,先后侵吞领取本应属连城县莒溪供销社的再就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人民币16176元;另侵吞领取虚假报销的“上缴管理费”、“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人民币7140元,以上共计侵吞人民币23316元,用于生活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福炎利用任连城县莒溪供销社主任的职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罗福炎在连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表示认罪,综上予以从轻处罚。(陈立烽 罗海锋 罗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