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或收受钱财,从中获利一百多万元,被检察机关逮捕。今天,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披露,2002年至2005年,黄某利用担任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签字、发函、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房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和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整,提供帮助。2003年5月,黄某向该公司索要其开发的店面。该店面市场价格约为5000余元每平方米,黄某仅以4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预定5间店面。一个多月后,黄某又将其中部分店面转手出售牟利。据此,黄某收受差额房款65万多元。
2002年至2006年,黄某同样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开发建设洞头一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黄某听从这家公司负责人张某的提议,向另一家房产开发公司提出购房优惠。对方觉得其在洞头开发房地产,需要得到黄某的“帮助”,即以3700元每平方米(市场价为41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张某的朋友多间店面,张某从朋友处收取20万元“中介费”。2002年底,张某送给黄某“中介费”10万元。
2004年10月,黄某以165万元的价格,从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市场价为180万元的一幢别墅,收受差额房款15万元。两个月后,黄某通过该公司将这幢别墅出售,牟利30万元。
本案主办检察官介绍,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中碰到的新情况。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这位检察官还说,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只是受贿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东升 潘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