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他人帮忙讨债,结果却造成了债务人死亡的后果,近日,安徽人李刚因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刚与另外三人在李金良的雇佣、指使下,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南铁道路边处,使用蛇皮袋套头、胶带捆绑的方法将所谓与李金良有债务关系的陈某捆绑后交给李金良,并得雇佣款人民币四千元。后陈被李金良等人带到门头沟区109国道西侧杀害。2007年2月7日,被告人李刚在浙江被抓获。李金良已被执行死刑。
在庭审上,李刚一直在为自己开脱,强调自己没有动手。他说,开始说找对方打架,后来一看这个事情,他很害怕没有动手,到了地点就下车了。而自己只得了不是300元钱就是500元。公诉人问,既然他没有参加绑架,那李金良为什么要给他钱,被告人李刚低头称不知道。但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李刚表示认可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刚涉嫌绑架罪,李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控制后交给李金良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他人为人质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捆绑并交付李金良,李金良将被害人杀害,被告人李刚帮助他人实施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刚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刚在杀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一并予以考虑。故认定被告人李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