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桥北里的董女士因为家住1层,从来不用电梯,5年未交电梯费的她被小区物业诉至法院。日前,宣武法院一审判决董女士交纳电梯费。
判决书称,董女士住在1楼,已经5年未交电梯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后,董女士辩称,自己家在1楼,进了楼门就到家,居住的5年中,一家人从来没有用过电梯。根据物业公司的计算,董女士需要补交近4400元的电梯费。庭审时,董女士坚称自己不应该交电梯费。
宣武法院审理后判决董女士交纳这笔费用。主审法官解释称,作为小区共有设施之一的电梯,原则上小区内所有的业主均有使用、维修、养护的权利与义务,但低层用户是否应该交纳电梯费,目前国家无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也可协商解决。 (记者 王殿学 通讯员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