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向良有期徒刑六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段正锋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7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向良驾驶变型拖拉机拖运灰沙砖,行至麻城市龟山乡九里冲路段下坡时,因严重超载刹车失效、且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撞上右侧同向被告人段正锋无证驾驶用于接送其未办理登记注册的“龟山幼儿园”幼儿的小客车(该车核载7人),造成乘坐该车幼儿7死1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主动报警,并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被告人段正锋已向被害方赔偿1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向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且严重超载,在下坡转弯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导致刹车失控,又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7名幼儿死亡,15名幼儿受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段正锋违法开办幼儿园,且在办园过程中,忽视安全,在自己无驾驶证且机动车未年检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严重超载接送幼儿,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徐厚彬 丁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