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残疾儿童,不乞讨就打骂、不给吃,而乞讨所得即统统被几名老人没收。昨天,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全国首宗强迫乞讨案,依法判处宫继兰、王清臣有期徒刑两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宫春备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逼残疾儿童乞讨不从即打骂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2年5月开始,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将骨龄为13.1岁、四级伤残的残疾男童王宁租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其乞讨并占有所得。
2005年6月,宫继兰、宫春备、王华林从犯罪嫌疑人宫纪田、孟翠兰处收买骨龄为12.7岁、六级伤残的女童王梅后,宫继兰伙同王清臣又以同样方法强迫王梅与王宁一起在深圳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2006年6月,宫春备将骨龄12岁、七级伤残的女童宫凤带至深圳,与宫继兰、王清臣共同租住福田区一出租屋,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二审撤销王华林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由于四名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院分别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在今年5月10日的第一次庭审中(本报5月12日曾作报道),宫继兰和王清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异议,表示认罪。而宫春备辩称宫凤是他的亲生女儿,其辩护人认为宫春备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乞讨罪,为其作无罪辩护。另一被告王华林的辩护人也为王华 林作无罪辩护。
在今年8月13日进行的 第二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 化,撤回对王华林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起诉,并最终得到合议庭的准许。王华林之后没再上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三犯因穷且没文化获轻判
昨天,法庭对除王华林以外的其余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再次审理。通过庭审查明了三名残疾儿童被三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乞讨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同时认为,指控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认定其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一罪。
由于三名被告人均是初犯,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法院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量刑,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黄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