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曾某发现与自己同居多年的邓先生与33岁的舒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便来到舒女士住处,愤而将舒女士的单元住宅点燃,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并威胁到住宅楼的公共安全。7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与邓先生长期同居。2006年曾某认为邓先生与被害人舒女士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06年8月11日来到位于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舒女士家中,发现邓先生与舒女士有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女。激愤之下,被告人曾某持打火机将舒女士家的卧室点燃,致使房间南部卧室内物品着火并严重受损,房屋内其它部位因烟熏或火烤受损。经鉴定,起火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79 061.19元。被告人曾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已委托邓先生赔偿了被害人舒女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舒女士放弃对被告人曾某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曾某本想在放火后主动投案,但因手机没有电了,无法报警;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工作,认罪态度较好;第二,经鉴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且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能及时委托他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第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表现良好;第四,被告人在案发时女儿仅1周岁,且父母年老体弱,家庭情况困难;第五,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声明放弃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综上,被告人属于一时的激情所为,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曾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因感情受挫,在居民聚集的住宅内点燃被害人单元住宅的卧室,烧毁大量财物,并威胁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某的放火行为系一时激愤所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到案后委托他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悔过,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
另据证据显示,曾某虽然与邓先生长期同居,并为邓先生生有一女,但其实二人并未结婚。而邓先生本身亦有妻子,且有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
听到判决后,被告人曾某泪流不止,并表示服从判决。(王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