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因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其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近9000元。
法院查明,2006年5月3日下午3时许,任某在洛阳一个小区发现几名少年正在盗窃他的自行车时,将其中的孙某抓获,其余少年则骑着自行车逃脱。因孙某拒绝承认盗窃事实和说出自行车下落,任某在将孙某扭送派出所期间,用手扇孙某并用力扭断了孙某的左胳膊。后来,孙某被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十级。
法院认为,孙某只是一个刚满15岁的未成年人,任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采取更加适当的方式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因此,其以故意伤害方式扭送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伤害行为起因于孙某偷车的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赵越 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