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1月28日在当地实施爆炸抢劫银行的4名犯罪嫌疑人潘志远、曹春明、何叶、糜勇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由于发生在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和其作案手段、性质恶劣,影响巨大,曾惊动公安部,备受社会瞩目。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潜入安徽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被告人潘志远在选定了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为实施爆炸抢劫,被告人潘志远叫另两名被告何叶、糜勇购买了300多只大爆竹,被告何、糜两人将爆竹的火药和引线收集后交给被告潘志远,由被告潘志远自制了爆炸装置。2007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远约另一被告人曹春明来到滁州,两被告对周围环境和逃跑路线多次进行观察、熟悉,并约好作案时间。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来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迅速离开跑到门口。爆炸后,被告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被告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上到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志远还于2005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江苏扬州市东关城市信用社抢劫现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四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对此案将择日定期宣判。(作者:梅克寒 马正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