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44岁的贺柳德是在惴惴不安中度过的。因为10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他在2005年被判处死缓,后经法院二审改判无罪。在他去年12月1日被当庭释放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这意味着,如果抗诉成功,他将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今年4月13日,他接到柳州市中级法院的通知:自治区检察院撤回了抗诉,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下达了裁定书,准许撤诉。
1997年8月24日,柳州市连塘路2号的出租屋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是宜州市女青年韦某。经警方勘察,通往出租屋窗户的下水管道上留有两枚指纹。直到2003年,家住景行路的无业人员贺柳德才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警方认为,那两枚指纹经比对与贺柳德的指纹相同。2005年,柳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柳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书下达后,贺柳德不服,提起上诉。去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法院在去年11月22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认为此案相关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惟一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贺柳德无罪,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二审判决后,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死者韦某的家属也提起上诉。而自治区高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给贺柳德定罪证据不足,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抗诉,同时韦某家属的上诉也被法院驳回。
贺柳德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母亲连气带病离世,直到他回家才知道这一消息;儿子染重疾,治疗花了一万多元还没根治。妻子仅靠在家门口洗车维持生活,还要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所幸社区工作人员关心,为他们申请了低保和廉租房补贴,让他们的困难稍有缓解。
这次接到自治区高院的终审裁定,贺柳德打算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律师初步计算,按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贺柳德可得6万多元赔偿。贺柳德说,如果得到赔偿,这笔钱大多也是用于偿还家庭所欠的巨额债务而已。(何继权、吴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