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到歌厅陪舞被客人欺负,丈夫遂纠集他人持刀进歌厅将客人捅伤。今年1月11日,被告人荆某和战某、鲍某被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2年、2年6个月、5年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0月26日傍晚,瓦房店市民鲍某、荆某和妻子王某应邀参加朋友战某的订婚宴席。宴后约22时许,一席人又到瓦房店市内一歌厅唱歌娱乐。期间,荆某妻子王某接到另一歌舞厅老板电话,让她去该厅陪舞。
王某走后大约一个小时,给丈夫荆某打电话,说她在歌厅被客人打了。荆某一听火冒三丈,当即带着鲍、战二人从街边烧烤店各拎着一把杀猪刀打车赶到歌舞厅。车到之后三人直奔王某所在的包间与在此唱歌的客人宫某等人动手厮打,鲍某用杀猪刀刺中宫的腹部,宫某捂着腹部跑出歌厅,荆某三人又随后追至歌厅外广场附近,鲍先将宫拽倒,三人又用刀将宫的头、面部砍伤。作案后三人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宫某小肠破裂系重伤,属八级伤残;其面部损伤也构成轻伤。检察机关认为鲍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鲍某致人重伤、轻伤;荆某与战某致人轻伤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宫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3万余元,但被告人鲍、荆到案后拒不认罪,并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鲍某、荆某拒不认罪,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战某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系累犯,且也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一审法院依据《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建伟、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