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在任职期间,受贿、贪污并非法持有枪支,同时尚有53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故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终审判处黄国振无期徒刑。
今年56岁的黄国振1990年12月调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0年3月调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因涉嫌犯罪,黄国振于2005年8月被沈阳市检察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5年春节间,黄国振利用其主管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处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要抚顺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抚顺市铁煤大隆矿煤炭销售处经营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95万元,为上述企业牟取利益。
2003年,黄国振与抚顺市另一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共同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提出,让该公司帮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该公司通过努力,解决经费50万元,黄国振将其中的28.31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黄国振在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还非法把从该院朱某处获得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回家中藏匿。(来源:新华网;记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