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7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大头娃娃”状告经销商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副食品批发部赔偿“大头娃娃”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1.38万余元。
魏某2003年9月1日出生后一直食用奶粉,同年11月下旬,魏某父母在博爱县城尚某兄弟开办的副食品批发部购买了内蒙古通辽市草原星乳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星”牌贝贝1段奶粉一箱,2004年2月,又在此购买一箱“草原星”奶粉。魏某连续食用5个多月后,出现头大、面部浮肿虚胖、严重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等症状,成为“大头娃娃”。
经有关部门检验,该奶粉蛋白质含量为4.86%、脂肪含量为7%(国家标准为蛋白质12到18%、脂肪含量25到31%),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后魏某到医院治疗。随后,魏某及其监护人将尚某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程贵忠 杨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