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公安机关在推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答:在这次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打击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履行服务、参谋职能,为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作出积极贡献。具体讲要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结合案件侦办工作,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注意研究掌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存在的管理漏洞等,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上级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参考;二是结合办案实践,注意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为立法、司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依据;三是通过挂钩联系重点企业,采取上门送法、上门指导、上门析案以及对企业高管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公司、企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七、问:公安机关管辖哪几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主要有哪些渠道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其中,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管辖。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的渠道进行举报,一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二是到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三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网站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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