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将《公司法》中有关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并作适当合并、修改。
据悉,《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增加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增加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股票、债券申请上市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样,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是否接受上市申请的行为,如有不服,将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审稿明确,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增加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增加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审稿认为,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此外,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记者 浩民 璩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