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23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要求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帐号的权力。对此,业内人士迅速做出了回应。
据《新京报》援引曾经参与《证券法》修改小组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刘俊海的分析表示,对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作出的相关程序设置,主要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应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力的成本。特别是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冻结对当事人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其次,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应向接受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第三,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李广利律师表示,完善证监会准司法权有利于加强证监会作为裁判的执法权力。证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是必要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监管机构都拥有类似的准司法权。
另据专家指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不存在绝对的对错问题,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有分业经营的时候,也有混业经营的时候。依照中国的国情,比较合适的是,在法律上留有足够的空间,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可以授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记者 赵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