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出通知,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申请时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副本、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和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通知明确,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提成率超过5%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