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海南省31日正式公布实施《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
据悉,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其他问责信息来源。(陈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