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0日电 华西都市报消息,四川泸州纳溪“5·29”天然气爆炸事故民事索赔一审结束,纳溪区法院判决:王进秋等16原告,向泸州市天然气公司提出的193万余元民事索赔,法院部分支持部分驳回;被泸州市天然气公司诉前追加参与诉讼的利达公司和江义勇个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月中旬,继法院刑事问责泸州市天然气公司安富管理所两名相关责任人后,王进秋等16人组成的死者家属团启动了民事索赔法律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泸州市天然气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利达公司和江义勇虽有违规行为,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天然气公司独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449000元,同时驳回16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加上天然气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出的部分补偿,5位死者的家属共计得到赔偿112万余元。王进秋等16原告不服判决,随即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