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0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连续受理并开庭审理了两起原告方起诉原某公司总经理韩小丹利用手机短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案件。两案原告分别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两案的原告方分别是北京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员工肖惠。原告一某企业策划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其于2003年9月至11月聘任韩小丹担任公司总经理,11月22日,公司依法解除了韩小丹的总经理职务。韩小丹被解聘后,多次以向公司员工、客户发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方式,侵犯公司名誉权和商业信誉,使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原告二,该公司员工肖惠在庭审中说,原、被告曾共同就职于北京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2日,被告被解除公司经理职务后,因怀疑是原告的原因使其被解聘,所以从2003年11月30日起,被告多次以发送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公司、公司其他员工、公司客户等发送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内容的电子邮件及短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昨天,记者采访到了该案被告韩小丹先生。韩先生对记者说,他与两原告的名誉权纠纷起源于劳动争议。他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后,原告方在没有提前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解除了他的经理职务,并且拖欠了他的部分薪水,他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方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说法,实际上只是他个人对原告个人的一些评价而已,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