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庭审纪实
原老总邹韶禄被控18桩受贿案 其中涉及卖官
缺监管,大型国企成老总私人地盘
云铜集团原领导层腐败窝案今天在昆明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出庭受审,他被指控涉嫌18桩受贿案,受贿人民币达1640.52万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和港币10万元。
走进法庭时,邹韶禄面色红润,神态轻松,甚至还向旁听的云铜职工示意。
对三起受贿案有异议,其余供认不讳
公诉人指控,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自更集团谋取利益,
2003年5月,收受该集团董事长郑自更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2006年九十月间,又收受郑自更送给的800万元,合计900万元。邹韶禄说,收受郑自更送给的800万元,曾向郑自更打过一张借款欠条,但在郑自更死后(2007年7月去世),烧掉了该纸条,因此,受贿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2003年至2006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金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曾羽玲送给的澳元40万元。邹韶禄在庭审中说,这40万澳元收款人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而且其见到的收款凭单是复印件。
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为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义忠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义忠送给的现金30万元及价值27.5万元的干股,以“借用”为名收受了一辆价值62万余元的“萨博”车,报销车辆的相关费用55941.08元,3项合计1255187.68元。在讨论张的提拔过程中,前两次都未通过,如会的人都认为张不能胜任这一要职,在邹韶禄的坚持下才得以通过,但庭审中邹韶禄仍认为张义忠适合任这个职位,自己不存在买官卖官的行为。
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按“有期徒刑”来求刑
检察机关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同时,检察机关提出,邹韶禄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邹韶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邹韶禄的辩护律师马军认为,邹有自首情节,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因此,以自首论其罪,或将从轻或减轻处罚。马军将按“有期徒刑”来为邹韶禄求刑。
据资料显示,为能与云铜集团控股的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一起投资开发维西康普铅锌矿,刘跃绕过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找到“关键人物”邹韶禄。邹韶禄从中牵线搭桥,介绍刘跃与有关负责人认识,并成功促成这次合作。2007年七八月间,邹韶禄收受刘跃送给的200万元现金。邹韶禄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退还给刘跃。
生活腐化,曾借国内外出差之机多次嫖娼
在云铜集团与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邹韶禄把“代理收购”变更为“买卖合同”,为清远市银田再生资源工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他收受该公司董事周金生送给的现金50万元。
邹韶禄为鑫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滇中冶炼厂实行租赁经营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亮、总经理董佳伟送的干股分红现金72万元;为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罗太熙谋取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1月间,先后收受罗太熙送给的现金41万元;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尹仕湘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尹仕湘送给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20万元干股,合计32万元;为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及董事长黄善富、总经理王勇谋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黄善富、王勇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干股。
邹韶禄任用张新普担任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张新普送给的现金6万元。
据今年9月份的通报,邹韶禄除收受贿赂外,生活腐化,长期与两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借到国内外出差之机多次嫖娼。
2008年2月4日,邹韶禄曾任党的十七大代表,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月18日被批捕,9月18日被移交昆明市中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11月2日被退回补充侦查,之后1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12月10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诉。(储皖中 高慧)
庭审手记
庭审中,笔者观察到,大型国有企业如同一个小社会,企业领导人拥有广泛而巨大的权力,包括企业的财权、经营权、人事任用权。在本案中,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一人独大,垄断了一切,就是在法庭辩护中,他甚至有时都忘记了自己的被告人身分,还竟然以企业老总自居。云铜的大事小情都必须他由点头,才能拍板定案。如公司干部任免、下属公司经营活动、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等等,都有他插手的痕迹,也为他提供了寻租的机会。他的18笔贿款多来自其下属企业,或相关合作企业。在法庭上,邹韶禄时不时为自己论功摆好,把国家和企业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却口口声声说是在为企业谋利益;一切都在其操控中,却推说是“企业行为、组织行为”。另外,他任用私人,形成了一个以他为中心的特权集团,完全摆脱了上级及职工对他们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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