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农机局长受贿23.8万被判5年
2008年12月17日 15:27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帮商家销售农机具 农机局长捞了23.8万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财政补贴的加大,有人打起了推荐购置农机具,从中捞取好处费的主意。12月15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昌县农机局原局长李某有期徒刑5年。
44岁的李某在担任许昌县农机局局长期间,主管实施了2006年度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国家优质粮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和2007年度两个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一个国家优质粮农机装备推进项目。上述五个项目中,国家均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行财政补贴。
自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在这些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李某为三家农机公司的农机销售提供帮助,并在该三家公司签批有关手续时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杨某、张某、宋某三人分别代表各自的公司给李某送去好处费共计23.8万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农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杜文育通讯员葛现军)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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