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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最重要的、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变革,就是一种宪政层面上的观念与制度变革——乡村在国家结构中享有应有的主体位置。乡村治理的各项制度变革不应由外部强加,而应由乡村社会自己来决定
★ 本刊评论员/秋风
回顾现代中国历史,似乎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每隔二三十年,乡村问题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远的不用说,从上个世纪20年代开始,学术思想界开始注意到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乡村社会的凋敝。
这种凋敝乃是现代化初期的一种阵痛。传统上,城是皇权统治的节点,市镇是自发形成的经济社会中心,它们与乡村之间都维持着一个有机关系。士人、商人沟通城、市与乡村,实现资源、文明的双向流动。
清末中西壁垒解除,中国开始现代化。现代化初期主要依赖外部的知识和资源,因而,现代化事业主要集中于口岸城市。后来向内地扩展,也仅及于城市。这就导致城乡之间的文明差距扩大,社会资源向城市严重倾斜。
尤其是废除科举之后,乡村精英流入城市后不再流回,导致乡村文明衰落,乡村社会治理迅速地劣质化。
很多人注意到这一点,并试图改变这种现象,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形成了“乡村建设运动”。参与者主要是城市知识分子,他们试图通过输入新知识、新的治理理念,辅导、组织农民建立自治机制,从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重整复兴乡村社会。但在当时的政治架构中,这一运动无法获得充分制度支持,最终的成就并不十分理想。政府在改善乡村社会状况方面的失败,也是其统治之正当性丧失的关键因素之一。
40年代末、50年代初,乡村治理秩序发生一次巨变。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混乱之后,中国终于出现了一个强大的国家,国家把自己的权力延伸到最基层的乡村社会。借用这一强大权力,国家首先对土地进行了一次重新分配,随后立刻开始推进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本位的乡村治理结构。这一体系使国家可以方便地动员农村的劳动力和资源,用于城市的工业化。也就是说,50年代之后,乡村社会确实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秩序,但这种秩序不是乡村本位、农民本位的。相反,农民从某种程度上被工具化了。
因而,到70年代末,乡村社会普遍产生了改变这种秩序的冲动。小岗村农民冒险私分土地,就表现了农民走出国家控制的资源动员体系的决心。由此形成了80年代初的农村制度变革浪潮。
农村土地制度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农民家庭实际占有、经营,村民的整个生活重心从村集体回归家庭。尽管村集体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承包经营权已经足以让村民的经济活动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自行安排。相应地,村民的收入、福利不再依赖村集体,而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
村民享有的这种经营自由,产生了十分广泛的社会、政治后果。首先,农民享有了事实上的迁徙自由,大量农民出外打工,成为私人企业部门的主要劳动力资源,支撑着后来的中国奇迹。当然,村集体对留在乡村的村民的掌控权力大大缩小,村民大体上成为自由人,对村集体的依赖大大减少,他们无法再接受一个全能的村集体组织。于是,广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出现。
然而,与中国社会的其他领域一样,乡村社会同样处于转型的中间过程,迄今没有形成一种合理的、自洽的、因而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治理秩序。此中症结多多,最为重要的是,乡村治理机制是由外部强加的,而外部设计者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始终是把乡村当成实现其他终极目标的工具。
长期以来,各项制度的设计事实上总是让乡村居民服务于国家的目标——乡村社会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也便于国家动员城市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源。农村土地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不是让农民自由地支配土地,获取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工业化、城市化带给土地的增值收益,被政府、被城市人口分享。
正是在国家管理乡村的这一原则之下,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它阻碍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使乡村社会丧失发展的源泉。尽管自现代工商业出现,就出现了乡村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动的趋势,但是到了50年代,这一格局被法定化,集体土地制度、户籍分割制度和严密的国家控制体系维持着一个城乡分割的二元治理结构。
这一制度要为过去二十多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承担主要责任。设计这一套制度的初衷是防止乡村人口摊薄城市资源,实现城市优先发展。80年代之后,尽管乡村劳动力可以流入城市,但乡村人口却难以流入城市,乡村人口在庞大的基数上分配低效率的收益。同时,在这一架构中,政府基本上不对乡村承担公共品供应责任。凡此种种,自然导致城乡在财富、文明等方面的差距趋向扩大。
同时,这种法定的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市场自然产生的城市反哺乡村的趋势。随着现代工商业规模扩大,城市资源已经产生了向乡村流动的强烈冲动。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一趋势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比如,大量城市人口的住所开始向郊区迁移。本来,这一趋势可以自然地把城市的知识、资源、文明带入乡村,但城乡二元制度却使城市资源向乡村无法自然流动,乡村没有从现代工商业的扩展中受益。
正因为上述两个原因,才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中国在经历了奇迹般的增长后,“三农”反而成为严重问题。与上个世纪初不同,目前乡村社会的凋敝,不是因为现代的资金、知识、人力等资源的匮乏,而是由于偏颇的原则造成的不合理制度妨碍资金、知识、人力流入乡村,哪怕是乡村社会的资源,比如土地,也无法有效地造福农民。
因而,乡村社会走向繁荣、文明的关键是制度变革。在乡村问题被提出一个世纪之后,在现代工商业已经积累了庞大的知识、人力、资金等资源后,乡村凋敝的局面能否得到根本改观,能否重新实现城乡社会的同步有机发展,取决于制度变革的决心与步伐。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能否开启这样一个变革周期?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不管设计哪些制度,设计者如欲使其真正起到推进乡村社会优良治理秩序形成的作用,就必须打破乡村工具化的思维定式,从主体的角度对待乡村。
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最重要的、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变革,就是一种宪政层面上的观念与制度变革——乡村在国家结构中享有应有的主体位置。乡村治理的各项制度变革不应由外部强加,而应由乡村社会自己来提出。
如果一定要政府层面上决策,就应当让乡村人民广泛参与。只有这样,乡村社会才能够摆脱其在现代化初期被忽视、在50年代以来又被工具化的命运,而真正走上自主复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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