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中国民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出台《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捐赠款物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统计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同时,《办法》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的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填报要求、统计时点和频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办法》指出,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办法》还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的有关指标作出了解释。
《办法》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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