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灾区重建资金和款物管理
2008年06月12日 19: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电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十二日对记者表示,本月六日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就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款物的管理作出较明确规定。
曹康泰称,对于恢复重建资金和款物的管理,条例在第七章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既保证资金物资使用的公开化,又规范了相关的工作程序,“比如接受捐赠的要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政府对资金、物资的分配、拨付、使用要登记在册建立档案”。
曹康泰表示,条例还规定要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政府自身要加强监督,要通过稽察、审计、监察等形式,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监督,条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调查,处理结果要依法公布。
中国国务院八日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后恢复重建的一个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编辑:邱观史】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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