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精神而言,所有的捐赠活动都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保证着捐赠活动的有序性、有效性和正当性
今天,距离汶川大地震已整整一个月。各种渠道的爱心捐赠仍在继续,前所未有的民众参与和捐赠数目,使人们在对中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关注与议论日益升级的同时,也对一些震灾捐赠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疑虑。
从法治精神而言,所有的捐赠活动都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保证着捐赠活动的有序性、有效性和正当性。因此,从法治化的角度审视目前的震灾捐赠活动显得尤为必要。
国家机关、企业、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作为募捐人或受赠人是否合法?国家机关的捐赠同企业捐赠在性质与组织方式上是否应当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捐赠与企业捐赠、员工集体捐赠是何关系?如何尊重捐赠自愿?捐赠活动组织者公开捐赠人的姓名和捐赠数额是否合法?如何实现对捐赠款物的有效监督?捐赠人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受赠人是否可以依法追偿?……诸多在震灾捐赠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涉及到了对捐赠合法性的界定与理解。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震灾捐赠要想依法、有序地进行,必须迈过四道关。
其一,震灾捐赠的受赠人应当合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捐赠受赠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或者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也可作为受赠人。但近来,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却在直接作为受赠人,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在街头、路口随意设置的非法捐赠点,这些其实都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还有一些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决定,发动机关内全体员工所进行的“条线”性捐赠。对此,笔者认为,此类捐赠其实已超出了现有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范畴,不属于政党成员的组织费缴纳,也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应当叫停。至于各种形式的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不管举办单位是否具有受赠人资格,均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然后再依法处分受赠财产。
其二,震灾捐赠过程与方式应当合法。首先,捐赠适用自愿原则,捐赠人是否捐、向谁捐、捐什么、捐多少都不得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其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凭证。同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权与建议权。
受赠人不出具有效凭证,以及侵占、挪用和损毁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行为皆属违法。此外,还要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表彰突出的捐赠人应征得其同意,按照捐款数额高低给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排序并予以公示的作法,既有侵犯当事人隐私和名誉权,也有变相强迫捐赠之嫌。
其三,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依法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近来,一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大型公开捐赠活动时,往往将其单位员工集体捐款的数额写在自己的名下再属上单位名称;还有的单位未经财务手续,从职工正常工资福利、股东财产或应当用于公共利益的资金中拆扣用于捐赠。这些做法实际上都不同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属违法。
其四,受赠人对受赠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并按民政部规定的标准进行统计,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受赠财产,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当主动公开受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当行政机关作为受赠人时,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而只能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受赠财产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或者依法将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事业单位。
作者杨寅 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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