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制定办法:捐赠物资一律禁变相转卖
2008年05月28日 05:4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川民政厅公示地震灾害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政厅昨日制定并公示《5·12地震灾害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希望以此合理分配各项救灾款物,调拨到真正需要的灾民手中。
《办法》强调每笔款物的接收登记、妥善存管、及时调运、下拨物资备案追溯,以及与捐赠的信息反馈和协调。
对于捐赠资金,四川民政厅称,当日捐赠现场接收的善款均会给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同时做好等级和银行储存工作;当日转账、汇款方式入账的资金,民政部门将及时下载银行查询名单汇总。根据捐赠人要求,经核实到账或捐赠人提供划款证明后,开捐赠专用票据。
捐款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资金,四川省慈善总会将及时提出单位名单、数量、受助地区报分管领导审批,尽量遵照捐款人意愿对指定地区及时拨付捐赠款;对有指定用途,但目前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款资金,将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助方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非定向捐赠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由专职的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1000万元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省慈善总会财务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保证捐赠资金的及时划拨。
对于捐增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省民政厅承诺将逐笔逐项建立登记台账并追踪货物运抵受灾地区的情况,特别强调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即使是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级备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记者魏铭言)
【编辑:邱观史】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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