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厅出台措施 灾区新生婴儿落户条件放宽
2008年05月26日 05:26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四川省公安厅昨日出台《治安户政部门服务灾区群众十条措施》,灾区新生婴儿落户条件放宽。
临时身份证免费办
措施要求,灾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由灾区群众本人申请,公安机关核对后,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一致的,直接办理;不一致的,可通过驾驶证等证件进行办理。
对急需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受灾群众,公安机关要免费办理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临时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领取居民身份证可由本人领取,也可由他人凭委托人领证通知单等领取。
民警核对可开死亡证明
对灾区出生的新生婴儿,公安机关凭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救援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其落户。无医院或医生开具证明的,可凭乡、村或居委会证明予以落户。
根据该措施,灾区死亡人员注销手续也被简化。灾区死亡人员的亲属,可凭镇以上政府、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无上述证明的,由乡、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民警核对后开具死亡证明书,签名盖章注销户口。
无身份证灾民住店可简化
根据措施,无居民身份证的灾区群众到旅店住宿,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乡、村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住宿登记。措施同时还规定,灾区无主野犬一律予以捕杀。
派出所因房屋倒塌等原因无法恢复工作的,相关户籍业务合并到邻近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并在灾区群众聚居区设置临时办证点。(记者张太凌)
【编辑:邱观史】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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