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革命”:着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是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重要切入点。针对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利用审批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国务院组织起草了行政许可法草案,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行政许可法旨在约束政府的权力,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确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方向。
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2004年年初,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各省省长、各部部长以及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省长、副部长与会,国务院全体领导出席,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对贯彻实施该法作了全面部署。为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召开这样高规格的会议,历史上是少见的。国务院还举办了省部级干部行政许可法专题研讨班,并根据该法确立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贯彻实施该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截至2007年10月,国务院分四批取消、调整1992项行政审批(其中本届国务院分两批取消、调整681项),各省级政府共取消、调整22000多项行政审批,均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各省级政府和58个国务院部门共清理行政许可依据25554件,废止3981件,修改2493件;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2389个,保留1932个,取消302个,调整71个。
各地方、各部门遵循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高效便民原则,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国已建立了2100多个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门受理、简化表格、并联审核、一口收费”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全国绝大多数县级以上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一些部门建成了全系统的专网,不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在网上开设了办事窗口,通过网络实施审批、提供服务。同时,更加重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通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审批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公章旅行”终结了,时限缩短了,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形象改变了。
责任追究:规范行政执法的突破口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是核心,责任追究是关键。五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努力探索综合执法试点。各地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开展这两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据统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外,还有190个市级政府和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83个市级政府和83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有效地整合了分散的执法力量,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的问题,杜绝了“七八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现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几年来,国务院以责任追究为突破口,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明确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办法。修改、废止了一批职责交叉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清理了一批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行政执法关系,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被群众形象地喻为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逐年下降,较好地解决了随意执法问题,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群众感叹:行政执法变得“规矩”了。
完善制度: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是保障。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五年来,国务院以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国务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途径。2003年至2007年,国务院共收到各地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8402件。通过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作了处理。为了使行政法规、规章保持“与时俱进”,国务院于2007年年初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列入清理范围的655件行政法规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的意见与建议,并组织召开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送请专家审查,通过报刊、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行“开门清理”。共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9927条。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行政法规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废止了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宣布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失效。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将依照法定程序抓紧进行修改。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清理工作也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清理任务。
针对“红头文件”“乱”和“滥”的问题,各地方加强管理,探索建立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省级政府都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规章,90%以上的设区的市级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31个省级政府共收到所属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9752件。通过严格审查,以不同方式对其中存在问题的1741件规范性文件作了处理,从而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情况下,2005年7月批准在国务院法制办增设行政复议司。2007年5月,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2007年12月,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和具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案卷公开查阅制度,提高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据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4万件,受理30.08万件,办结26.93万件,平均办结率为89.51%。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83.9%的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申请人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及时化解了一大批复杂的行政争议,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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