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干预演进到法律调整,从习惯于或主要依赖行政资源解决劳资纠纷,到趋向主动通过法律手段在法律框架下调节劳动关系,其中所蕴涵的依法维权、依法行政理念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们是公众法律意识提升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成果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今年该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透露出一个清晰且值得关注的变化,即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各方更多地学会了在法律的框架下、借助法律的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律越来越成为调节劳动关系的核心杠杆。
比如农民工欠薪问题,以往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行政督促、政府垫支等手段进行清理,政府公信力成了解决纠纷的担保;从今年年初起,不少地方制定了相关行政规章,确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运用法律等多重手段清理欠薪。
比如有的企业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变相压低工人工资,甚至将最低工资当成最高工资,或者有意提高劳动定额,以逃避加班费的支付。对此,以往常用的手段是通过劳动监察,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现在政府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首先想到的是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合法就通过法律程序完善法律,力图从根本上遏制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滋生。
比如为规避明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的企业以“工龄归零”为目的“劝辞”员工;有的企业突击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或强迫员工建立劳动派遣关系……这类现象表明,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法律,在认真研究和“解读”相关法律,千方百计寻找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规避对自己不利的规定。这同时提醒我们,法律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应该密切注意其中的相关动向。
在劳动关系之中,各方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最为重要,这是劳动关系日趋走向成熟的表征。
从行政干预演进到法律调整,从习惯于或主要依赖行政资源解决劳资纠纷,到趋向主动通过法律手段在法律框架下调节劳动关系,其中所蕴涵的依法维权、依法行政理念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们是公众法律意识提升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成果。如果说行政干预手段的变化只是一种“量变”,那么法律渐成调节劳动关系的核心杠杆则是一种“质变”。
与此同时,我们又应该看到,上述变化还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渐进的,远未达到成熟、稳定和普遍的程度。一些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蛮横,还缺乏主动依法维权的勇气和能力;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利用自身强势力量侵犯员工利益的行为,不会因为法律的逐步完善而自动终止;有些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干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还有待成熟。
所有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它最终有赖于构建起一个成熟、理性的解决机制。从国际经验看,这个成熟和理性的解决机制就是法律调整。
要让法律成为调节、改善劳动关系的核心力量,尚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不断努力。要引导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下经营和开展竞争,不能将眼光只盯在压低工人工资、降低劳动力成本上,不能把劳动者仅仅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对待,而应该通过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抵御经营风险。
要引导广大劳动者从非理性维权转变到依法理性维权,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生劳资纠纷是一种常态,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纠纷,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多赢。
政府职能部门也要从过多依赖行政资源向依靠法律资源转变。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维权手段,用好、用足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建立健全维权机制。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赋予了工会组织不少法律手段。各级工会组织要学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承担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广大工会干部要清醒地意识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是工会组织履职的坚强保障。
法律渐成调节劳动关系的核心杠杆,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看到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曙光。我们期待各方能从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长远立场出发,真正身体力行,将法律真正确立为改善劳动关系的稳定、核心的杠杆。(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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