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宁武县“七·二”特大矿难、辽源市中心医院“一二·一五”特大火灾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在这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判决中,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滥用职权罪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十五人被判处实刑,十二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00三年三月十六日,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矿长王继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连玉明(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亢存焕(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申请续建接替井,二人明知国务院规定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施工,而置此不顾,由连玉明签署“同意恢复基建”,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进行非法生产。二00五年七月二日,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三十六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连玉明、亢存焕有期徒刑各三年;判处被告人李天恩、李德生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00五年五月至七月,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辽源市中心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的施工。十二月十五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三十七人死亡,四十六人重伤,四十九人轻伤。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施工安装方的责任人员赵永春、孙风林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辽源市中心医院负有责任的院长王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原副院长金城泰被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五年,电工班长张殿坤有期徒刑六年,总务科长赵永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销售环节的责任人员王二兴、宋树刚、魏雪影、杜计锁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或三年,于宽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员于鹤杰被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