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广州流浪乞讨者超过95%属于“职业乞讨”。有专家建议,对那些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和社会保障无法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乞者,有关部门可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以进行分类管理;政府为乞讨者建立档案,并在部门、片区之间进行通报,对他们的行乞方式、时间及地点进行规范,促使他们做到文明行乞。(5月16日《人民日报》)应该说,欺诈性、操纵性甚至带黑社会性质的行乞增多,以及强行讨要等不文明行为出现,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乞讨的背后可能滋生、遮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政府理应加强执法管理。
但是,如这位专家所言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发放“行乞信用证明”,能有效遏制类似的乞讨乱象吗?
给确属生计困难且没有社会保障的“真实”行乞者发放“行乞证”,不仅意味着乞丐将比其他普通市民多一道行为上的“信用紧箍咒”,更意味着若没有这张证明,就很难行乞。这样一来,不但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职业乞讨”者无法行乞,连那些在城市里突然遭遇意外却又得不到接济的人,也丧失了临时乞讨的权利———试想,一个在城市里因失窃等原因而突然身无分文、举目无亲、饥寒交迫的不幸者,还有精力先找有关部门申办“行乞证”吗?即便申请,又如何能及时查明他的财产数额?
如果给符合条件者颁发“行乞证”,大而言之,这种法外管制既是公共管理者专门针对乞讨者的身份歧视,又是公共权力对公民自由行乞这一重要权利的挤压和侵蚀;具体而言,如果此办法实施,意味着没有“行乞证”的人,将很难讨到钱财,这种对行乞行为变相设立门槛和障碍的行为,已经涉嫌对行政许可的滥用,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这种思维反映了近年来日渐弥漫的“公权力崇拜心理”和“行政许可依赖症”。
而且,“行乞证”思路的提出者,恐怕没有计算过,对所有行乞者进行信用审查,建立乞讨者档案并相互通报,以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载等诸多监管行为,该需要投入多大行政成本。而乞讨人员的不稳定性,又将给这项“行政许可”带来多大的不确定性。
如此不计成本的行政行为,恐怕不仅不能让为数极少的“真实”行乞者从此文明行乞,反而会加剧行乞者的流动性、欺诈性,既给城市管理带来更大难题,又为那些确实需要救助的行乞者徒增负担。
有人辩解说,英、法等国也有“行乞证”制度,不过在这些国家,这一制度是在各项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非常完善,非政府的慈善救济事业十分发达的大背景下,针对那些为数不多的职业行乞者或曰“行乞爱好者”而设,对国情迥异的中国并无借鉴意义。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对于违法的乞讨行为,归根结底,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惩处操纵性、欺诈性乞讨。而对于正常的乞讨行为,则不应轻易动用强制性权力,相反,需要加大社会保障和救济救助力度,以及时帮助“真实”乞讨者,并由此有效降低无恶意的“职业乞讨者”;还需要更多非政府组织的大力参与、全力配合:比如慈善机构扩大救济,志愿者组织开展说服和宣传教育等。
一句话,行乞问题是社会问题,要妥善彻底地解决它,更多的还得依靠社会而非强制性权力。